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419页(2061字)

第二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本届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代表五人至九人组成,任期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选出新的主席团为止。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经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可以对主席团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主席、副主席由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为主席团成员。主席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主席团在主席团组成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应当有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主席或者副主席。

主席团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团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二十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检查和督促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负责主持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筹备并召集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

(三)审查和批准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

(四)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情况的报告,监督和支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检查和督促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计划、财政预算和民政工作实施计划的部分变更;

(六)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交办的议案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调查,联系代表和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八)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九)指导选区依法罢免和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或者委托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并密切同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联系,支持其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席团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议和决定,以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主席团召开会议的时候,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部分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二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三)联系代表,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处理和接待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四)协助和指导选区选民依法罢免和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组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主席团组成人员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或者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

(六)出席或者列席乡镇重要会议;

(七)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