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513页(2582字)

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按计划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提出。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案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前,可以就法规案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准备审议意见,有关方面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可以交付表决;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暂不付表决,经法制委员会进一步研究修改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

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付表决。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委员会讨论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机关、组织负责人说明情况,也可以邀请其他委员会的成员、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有关委员会的修改意见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委员会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予以反馈。

第二十五条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委员会成员、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 法制委员会与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还可以举行听证会,就有关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可以提出意见,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未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并向提案人反馈。

第三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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