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551页(494字)

第五十条 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附立法依据对照表及其他参考资料。

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以及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等。

第五十一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必须签署。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请的,由大会秘书长签署;常务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署;省人民政府提请的,由省长签署;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请的,由主任委员签署;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请的,由参与联名人共同签署。

第五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地方性法规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提出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后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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