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计划的制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565页(618字)

第四条 本省一切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公民都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第五条 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立法规划,在每届第一年度制定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根据立法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可能,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制定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后,报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广泛征求意见,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论证。

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六条 较大的市的立法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以书面形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较大的市的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当提前两个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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