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669页(1005字)

第四十六条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的,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条例或法规规定的。

第四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进行解释的要求。

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进行解释的建议。

第四十八条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解释草案表决稿,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即获通过。

第五十条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解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具体工作性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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