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废止和解释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688页(510字)

第三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按照制定程序办理。

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公布新的文本。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果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因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该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有关机关负责解释,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拟订报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三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表决稿,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解释与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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