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746页(1502字)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交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研究,作出决定,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提出报告。

有提议案权机关和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提出。

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的,作为建议和意见处理。

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议案审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经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

常务委员会对主席团决定交办的议案,应当将办理情况的报告,印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提议案人和有关机关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提议案机关、提议案人应当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关于议案的说明或者提出书面说明,也可以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经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的议案,由有关机关实施。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法规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审查修改,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经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修改后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交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再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草案修改稿和修改说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以主席团公告公布,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修正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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