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审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748页(752字)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自治区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自治区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报,由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自治区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后,由各代表团审查,并由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六条 国民经济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要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自治区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经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三十七条 批准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讨论,由各代表团审议。大会秘书处根据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经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并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变更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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