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753页(1729字)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可以交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代主任会议拟订议案草案和说明。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可以交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二条 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三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命人员德、能、勤、绩的基本情况;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审议,也可以由联组会议审议;必要的时候由全体会议审议。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和提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议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说明并审议后,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提出审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

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审查,提出审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向下一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报告。

第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由有关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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