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772页(1062字)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出席会议,因病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必须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讨论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主任会议根据会议议程,提出会议日程草案,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及有关委员,办公厅、各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必要的时候,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有关的本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可以委托省内各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推定若干名公民旁听全体会议。公民也可以申请旁听全体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对议案或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提出的意见,会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整理印送有关机关办理。对其中重要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应在限定时间内报告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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