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774页(581字)

第二十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指定题目,要求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作报告,也可以对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进行工作评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由省长或副省长或其他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院长或副院长,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有关机关对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应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将贯彻执行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作的工作报告,应至迟在常务委员会开会前五日,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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