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783页(577字)

第五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八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须于会前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或者由大会秘书处印发书面发言。

代表临时要求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五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六十一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采取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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