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的准备和举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787页(3424字)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二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召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举行联席会议,协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一年来的工作和其他问题进行视察。视察办法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预定时间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将拟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工作报告草稿提前发给代表征询意见。

第十条 临时召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向所在代表团请假,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组织的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的代表,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原则上按设区的市、地区和解放军驻省部队组成代表团。省辖的不设区的市选出的代表,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同其它地市的代表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会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预备会议前,各代表团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七条 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进行下列工作:

(一)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二)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三)决定副秘书长的人选;

(四)决定会议日程;

(五)决定表决议案的办法;

(六)决定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

(七)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副主任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出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一般以代表小组会议进行审议,也可根据需要召开代表团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意见和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开代表团推选出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根据需要,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和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经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同意,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会议根据情况设旁听席。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时,经主席团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为少数民族代表提供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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