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825页(857字)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全体会议上发言,不得超过15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得超过15分钟,对同一问题再次发言不得超过10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发言内容与议题无关或者事先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超过发言时间的,会议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

第三十五条 议案经审议,需要交付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下列人事任免案,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一)代省长、副省长和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

(二)省高级人民法院代院长、副院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三)省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副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

(六)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三十八条 人事任免案应当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三十九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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