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893页(457字)

第二十九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作工作报告,由分组会议或全体会议进行审议。上述工作报告以书面形式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五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应分别由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委托主任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并由主任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在审议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整理综合,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限期作出答复。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织进行的执法检查,由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执法检查情况。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对报告作出决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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