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895页(605字)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审议发言,第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延长发言时间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能超过十分钟。

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或其他方式。

法规案、从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

人事任免案一般实行逐人表决;但经当次会议到会的常务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多数同意,也可以实行合并表决。

第五十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五十一条 表决议案需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参加投票方为有效,获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方为通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议案可以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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