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述职报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08页(956字)

第十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指定专题,要求上述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向常务委员会作报告。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指定的专题报告,应当由省长、副省长或者其他政府组成人员,院长、副院长,检察长、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报告人必须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工作报告或者专题报告作出相应决议、决定。有关部门对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将贯彻执行的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或者专题报告时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转交有关机关处理。需要作出答复的,有关机关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及其海南分院、洋浦经济开发区的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进行述职评议。

述职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地反映述职人员本人的工作情况,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检查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向述职人员所在单位和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并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交述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查材料。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提出的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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