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09页(301字)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报请批准的机关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施行。

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五条 在常务委员会议事过程中,属于国家机密和不宜公开的问题,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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