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30页(571字)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委、办、厅、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一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也可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第三十二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和听取受质询机关答复时,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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