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贵阳市地方性法规的批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39页(407字)

第二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提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只要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贵阳市的地方性法规只要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应予以批准。如有违背、抵触,可退回原提请批准单位研究修改,或者删去有违背、抵触的条款后批准。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贵阳市的地方性法规的规范化问题,交由提请批准单位研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提请批准的有关国家法律的补充规定或变通规定,按本章审议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程序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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