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49页(846字)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 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至迟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十五天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果议题中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将地方性法规草案于会议召开前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顾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各自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各地区人大工作机构的负责人一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部分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并召开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对议案和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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