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54页(1502字)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大会议程。主席团决定不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应当向大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作说明。

代表联名或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之前提出。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之后提出的,作为建议、批评、意见处理。

第二十五条 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大会作议案的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会议审议或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六条 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和各代表团和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七条 列入大会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意见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大会。

第二十八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审议的重要的法规草案,可以将草案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印发会议。

第三十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第三十一条 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 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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