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财政预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55页(812字)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院分别向大会堂提出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大会可以做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自治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大会提出关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自治区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自治区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大会,大会主席团将关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自治区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自治区财政预算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变更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变更方案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自治区财政决算,由自治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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