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58页(1146字)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举行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因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常务委员会请假。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会议议程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主要议案草案应于会前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

第九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工作报告时,有关部门应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的重要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整理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有关部门应将处理结果按规定时限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听取有关部门对审议意见处理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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