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98页(581字)

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自治区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材料。凡要求对所提供材料的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十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