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调整监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076页(1154字)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在预算执行中确需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及有关说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预算调整方案应当于当年第三季度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调整方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五日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依法进行初审,并写出初审报告,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本级预算执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预算调整:

(一)预计引起本级预算收支不平衡的;

(二)预计本级预算总收入超收或者减收的;

(三)预计地方本级预算总支出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上年结余未列入预算而动用的;

(五)农业、科技、教育、社会保障支出预算需要调减的;

(六)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中规定确保的支出项目需要调减支出的;

(七)不同部门之间资金调剂的。

第二十四条 遇有严重的自然灾害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紧急情况,因预备费不足需要增加财政支出时,可以先由人民政府决定执行,然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由于行政区划、行政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变动和上级政策、追加或者追减各项专款和专项资金等引起的预算变更,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季度末汇总提出预算变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当年预算超收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兑现本级欠发公务员以及教师工资或者弥补滚存赤字。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省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提出修正预算调整方案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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