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和有关问题的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115页(1476字)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或者执法检查组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执法检查报告。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价;

(二)对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对违法案件和问题查处的情况;

(四)对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五)其他建议和意见。

第十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多项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审议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专项执法检查报告,提请主任会议审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作出有关决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以书面形式交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并抄送有关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必须在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必要时,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由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出有关决定。

第二十条 未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后,将执法检查中查出的有关问题转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处理。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必须在两个月内书面汇报处理情况。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由专门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由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出有关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执法检查发现的在短时间难以查清的典型违法案件,主任会议可以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情况,责成有关机关限期处理,并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对处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不满意时,主任会议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负责人有违法违纪、弄虚作假或者拒不处理问题行为的,根据具体情节,可以依法免职、撤职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新闻单位要及时宣传报道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活动。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可以就执法检查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事件及其处理情况,必要时可以公之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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