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119页(1170字)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对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实施法律监督。

第六条 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违法的;

(三)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四)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选举、任命或者罢免、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中的违法行为;

(五)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执法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条 工作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规和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国家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卫生、司法、民政、民族、宗教、侨务等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以及申诉、控告和检举的处理情况;

(五)其他关系人民切身利益并为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违反廉政规定的严重腐败行为;

(三)渎职失职和滥用职权的行为;

(四)重大决策的失误;

(五)因严重官僚主义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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