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133页(1083字)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代表对与预算有关的工作进行视察。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材料。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15日前,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和本级总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并及时提供本级预算和本级总预算收支总表,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预算支出情况表,以及预算草案说明书。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

第七条 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安排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预算收入是否与本省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相适应,应纳入预算的收入是否都纳入了预算;

(三)预算支出是否保证了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农业、教育和科技支出是否达到了法定增长比例,社会保障支出是否落实,专项资金安排是否合理;

(四)预备费是否按国家规定比例设置;

(五)实现预算采取的措施是否可行;

(六)其他重要问题。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作关于本级预算和本级总预算草案及上年度本级预算和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提供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的审查意见,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和关于本级预算的决议草案,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出席会议的代表,决议草案提请大会会议表决。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预算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上报国家的按“类”、“款”分列的预算收支总表和批复的本级一级预算单位收支预算表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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