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147页(1090字)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并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及时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编制情况。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省本级预算初步方案提交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包括:国家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编制省本级预算的依据,省本级预算收支总表、明细表,省本级单位预算收支表,基金预算收支表和若干重大的项目表,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重点支出表,以及有关说明。

第十条 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前,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对有关预算安排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或者视察。

第十一条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省本级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财政政策的要求;

(二)预算编制是否体现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预算收入是否与本省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相适应,预算支出是否体现了统筹兼顾,确保重点;

(三)预备费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四)上年结余和补助款项的安排是否合理;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也可以邀请省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

省人民政府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后15日内,将初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提出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本级预算之日起两个月内,将上报国家备案的预算和批复省本级一级预算单位的收支预算表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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