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议的组织领导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209页(399字)

第七条 评议工作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可以作为评议工作办事机构,也可以成立临时性评议工作办事机构,承担评议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评议工作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评议工作方案;

(二)安排评议工作活动;

(三)组织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评议工作;

(四)收集、整理评议活动的有关情况及材料;

(五)起草评议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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