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220页(575字)

第一条 为保障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大常委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权。

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受监督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监督。

人大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本级人大常委会监督中的重要日常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协助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

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受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承办有关监督工作。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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