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办法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248页(285字)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对地区行政公署、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分院工作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