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307页(584字)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预算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隐瞒事实,造成预算、决算失实的;

(二)擅自减收增支,造成总支出严重超过总收入后果的;

(三)擅自挪用预算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虚列收入、虚列支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法动用预备费,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拒绝报送报表,经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

(七)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将不应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

(九)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专用基金和按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规费收入不纳入预算管理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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