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322页(1211字)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内,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上一年度本级财政决算草案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

决算草案及其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预算执行结果,不得隐瞒或者虚列收入、支出。

第三十条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或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应当作出说明。

决算草案的报告应当载明:预算执行情况;实现或未实现预算的主要原因;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问题作出的说明;决算编制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认为应当说明或人大常委会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决算进行审计,并受本级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

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也可以要求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对决算草案初审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决议情况;

(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三)预算执行中保证重点支出情况;

(四)上年结余和结转资金,当年预算超收、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资金,专项拨款,预算周转金使用情况;

(五)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问题的纠正情况以及存在问题的改进措施。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对决算草案进行初审后,应当提出初审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批准、原则批准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级决算草案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政府应当将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决算和下一级政府经批准的决算汇总后,在9月底前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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