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322页(816字)

第二十四条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不得随意变更。

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必须进行预算调整时,本级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一般应不迟于当年第三季度提出,并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将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进行初审。

县级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一般应不迟于当年10月份提出,并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将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进行初审。

第二十六条 预算调整方案初审的重点内容:

(一)是否属于调整的范围;

(二)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三)是否保证收支平衡;

(四)调整方案中收支结构变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修改预算调整方案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对修正案草案进行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调整的批准,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