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340页(893字)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有关机关应当给予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者责成其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报送规范性文件的;

(二)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或者不如实报告工作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

(四)在代表视察或执法检查、工作检查时不如实汇报工作,提供情况,回答问题的;

(五)对交办的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以及交办的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配合进行调查工作的;

(七)不接受质询的;

(八)不向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供情况,或者不协助进行调查工作的;

(九)不接受评议、考核的;

(十)不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监督的决议、决定的。

第五十一条 对有本条例第五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范围内的,常务委员会可以责成其作出检查或者通报批评直至撤销其职务。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责任人员的处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处理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组织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有关机关、组织对违反本条例的责任人员的处理,应当在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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