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378页(526字)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经济工作的监督,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方面的重要日常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经济委员会)协助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经济管理部门经济工作监督的职权。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对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经济工作的监督。

第三条 经济工作监督的内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计划、长远规划草案的编制和计划的执行;年度计划、五年计划、长远规划的部分调整;经济运行情况;重大经济事项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实施监督的其他经济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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