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运行监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380页(806字)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经济运行情况的监督。

对经济运行中的重大情况和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技改项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题汇报或者组织视察。

第十四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分别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一季度、前三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并进行分析研究。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了解经济工作情况。

省人民政府有关经济部门应当及时将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材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财政经济委员会。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9月底以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当年1-7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于五年计划的第四年第二季度,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五年计划前三年的执行情况。

省人民政府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前,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听取计划部门的汇报。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计划执行情况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计划执行情况作出的决议、决定,省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查计划执行情况时提出意见、建议,省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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