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406页(718字)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

省人大常委会对各自治州、西宁市、海东地区各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执行法律的工作实行监督。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实施监督中的重要日常工作。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常委会的领导下,协助常委会实施监督。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行使监督权,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实施,维护和监督地方国家机关正确有效地行使职权,保障和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受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监督。

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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