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的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474页(458字)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忠于人民的委托,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宣传、贯彻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与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每年至少走访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一两次。报告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加强学习,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和议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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