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的活动方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474页(951字)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均应建立小组,制定制度,有计划地开展活动。

(一)凡有本级人民代表三人以上的地方、部门、单位建立代表小组。不足三人的可以就近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小组。

(二)代表小组要推选出组长、副组长,并指定小组秘书,协助组长工作。

(三)代表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活动制度和计划。

(四)代表小组活动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反映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安排代表小组的活动,总结交流代表活动经验等。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主要活动方式是开展视察。

全面视察: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区工作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代表围绕大会议题进行视察。

专题视察: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党的中心任务、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题,组织有关代表进行视察。

持证视察:人民代表持代表视察证随时随地进行视察。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建立联系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制度,确定联系点或者联系户。通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八条 组织人民代表开展活动的时候,要充分尊重代表本人的意愿,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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