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免表决方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629页(507字)

第三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省人民检察院吉林林区分院、白山林区分院、延边林区分院、省四方坨子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批准任免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撤销、批准撤销和批准罢免上述职务的,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按表决器的方式表决。

接受辞职,补充任命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或者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通过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提出的人事任免审议报告,采用举手或者按表决器的方式表决。

第三十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案的表决,以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的通过。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对国家机关同一职务的人员任免时,应当先对免职人员进行表决,后对任职人员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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