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650页(414字)

第九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代理省长的人选。

第十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第十一条 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的任免。

第十二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长、副省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或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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