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672页(2023字)

第十条 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通过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及格者暂不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十一条 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名人一般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天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任免案。

任免案需附被提名人简历、主要政绩表现和任免理由等材料。

提请任命新设机构领导人,须附有权机关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第十二条 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对提请的任免案进行初步审查,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应听取市人大有关委员会的意见,并向有关部门了解被提名人的情况。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的时候,提名人或受委托人须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市人民检察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的任免案时,被提名人应到会。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接到人民群众反映被提名人情况的材料时,提名人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或口头说明。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免案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有重大问题或情况不清的,经主任会议提议,可以暂不交付表决。

列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获通过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经进一步考核了解后,可由提名人再次向常委会提名。连续两次提名未获通过,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务的人选。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任命案采用无记名方式表决。如采用其它方式表决,由常委会决定。任免案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第十九条 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布,并发文通知提请机关。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主任、局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分院检察长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提请重新任命。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通过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主任、局长;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市人民检察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

对通过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取其它方式颁发任命书。

第二十三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在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免之前不得先到职、离职和对外公布。

依法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四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名称变更,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重新办理任命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退(离)休手续前,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免职。

第二十六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撤销的,在任职期间逝世的,不办理免职手续,但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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