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710页(700字)

第九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按照其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别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单位有关部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七日内交办;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室负责在接到之日起三日内交办。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前款所列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由交办机关负责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可以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重要事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十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承办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交办。其中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后退回,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办。

交办机关对于承办单位退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五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再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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