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725页(707字)

第九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收集、整理、登记,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由大会秘书处负责;闭会期间,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负责。

第十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按其内容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组织研究办理。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十日内交办;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应当在接到之日起七日内交办。

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大会秘书处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承办单位在大会期间办理并当面答复代表。

第十一条 涉及两个以上机关、组织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涉及省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不属于本省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并告知代表。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收到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办理。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后退回,不得延误和自行转办。

交办机关对承办单位退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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