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740页(532字)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本省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重要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

第四条 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督办等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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