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744页(252字)

第五条 代表单独、联名或者以代表团名义书面提出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事由明确,内容具体,一事一案。

第六条 代表提出涉及检举、申诉或者控告等内容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提供具体的事实和依据。

第七条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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