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学生权益保护常用法律法规手册》第212页(1209字)

第三十七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以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的档案。

第三十八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勒令退学;(5)开除学籍。

第三十九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着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屡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5.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6.一学期旷课超过七十二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一百零八学时(旷课一天,按六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

第四十一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四十二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除外,有显着进步表现的,可以撤销其处分。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的档案,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备案。对于争议较大的决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进行调查了解,并做出裁决。

第四十四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凡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户口均应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分享到: